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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舍管理条例
文章出处:   发布时间:2006-10-27




 

北京市逸仙中学宿舍管理条例

 

1、  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非本校人员不得进入宿舍区。住宿学生因病、因事需在非住宿时间进入宿舍区,须经教导处书面批准。未经学校同意,任何人不得留宿非住宿人员。未经管理人员批准,任何住宿生不得在校外住宿。

2、   宿舍区实行定人定铺制度。管理人员有权随时调整铺位,住宿者必须无条件服从。未经管理人员允许,任何人不得自行调换铺位。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换营具的摆放位置。

3、   宿舍区禁止将危险物品(刃具、火种)、学生不宜的书报杂志、音像制品以及有可能污染环境和空气的物品、食品带入宿舍。宿舍区严禁住宿人员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。上述物品一经查出立即没收,并给予当事人教育和纪律处分。

4、   个人贵重物品不得带入宿舍区。私人财、物由本人负责保管。未经物主同意取用他人物品和食物的行为将判定为偷窃,盗窃他人财物者,学校将给以教育和严厉的纪律处分。

5、   宿舍区严禁互串宿舍,严禁男女学生互访。未经教导处同意,假期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区留宿。经教导处批准的留宿人员,应服从值班管理员的管理,缴纳管理费用,外出必须征得值班管理员的同意。

6、   所有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宿舍作息制度。按时就寝、按时熄灯、按时起床、按时进入或离开宿舍区。宿舍区严禁喧哗、打闹、吸烟、喝酒、踢球、举重、打牌以及可能影响他人休息的一切活动。违者,将给以教育和纪律处分。

7、   所有住宿人员必须依照管理人员的要求做好内务、卫生和公共环境的保洁工作。违者,管理人员有权通过班主任给予停课重做的处理。宿舍区严禁赤膊、裸体、图画墙壁、欺侮他人、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。

8、   所有住宿人员有责任爱护公共财物、节约水电和维护环境卫生。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公物损失和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环境破坏,由责任人负责赔偿(含工、本费;清理费)。责任人无法查明的,由共同使用者集体赔偿。态度恶劣者应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。

9、   14岁以上住宿者,因个人违纪参与打闹或可预见的危险行为而造成的伤害由本人负责,学校酌情给予教育和违纪处分。因个人违纪致伤他人者承担全部责任和被伤害人的医疗费用,学校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;情节严重,触犯刑律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。

10、宿舍管理人员有权依据学校安全检查条例进行例行安全检查。有权没收违禁物品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
11、所有住宿人员必须无条件遵守本制度,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。违者,管理人员有权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、通知家长到校协同教育或暂停其住宿资格。

 

专此布达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北京市逸仙中学教导处

199571制定

200146修订

200291(修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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